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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之外僑課稅規定 
張貼時間:2008/8/14 上午 10:45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採結算申報方式;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指居住者以外之個人),則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採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
  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究係屬居住者或非居住者,需就其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期間,逐年檢視是否合計滿183天,視其結果再依上揭稅法規定課稅。為期明確以利遵循,財政部近日核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外僑,係屬非居住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並表示,該部75年4月2日台財稅第7539474號函有關我國境內居留之外僑,其上年度綜合所得稅已按居住者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次年度離境不論居留天數是否滿183天,均按居住者規定申報課稅之規定,是否符合上揭稅法之立法意旨,確實有檢討餘地,本次乃予廢止。另該部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說明一至三,有關外僑65年及66年有我國來源所得之課稅規定,係配合所得稅法第7條於66年1月30日修正當時實務上之需要所為之補充規定,本次經檢討後亦一併配合修正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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