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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特許實施制度之研擬修正,智慧局繼7月8日就相關爭點召開修法諮詢座談會後,已綜合各方建議並擬具修正草案,訂於8月18日召開公聽會,並將配合杜哈部長宣言及總理事會2003年決議之相關新增條文,在專利法全盤修正案中一併彙總提出。 本次修正就特許實施制度作了全面的檢視與調整,除將現行法「特許實施」之用語,修正為「強制授權」以符制度之概念外;另為使專利法中有關強制授權之實質要件及處理程序明確區分,以避免法律規範交錯所造成實務適用上之困擾,修正草案將有關強制授權之實質要件和處理強制授權申請之程序性事項及限制等,分別於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中規定;而有關強制授權後撤銷或廢止之事由,則於第七十八條中明定。 至於在諮詢會議中,引起熱烈討論之有關強制授權實質要件規定部分,修正草案則於第七十六條各項予以明定。其中第一項明定「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將逕依緊急命令或需用專利權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不再就相關情事之有無作實質之認定。另外同條第二項規定,在為「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發明或新型專利之實施將不可避免侵害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且較該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內容改良」等二種情況時,亦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強制授權,但以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者為限;此外,「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認有強制授權該專利權之必要」時,亦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強制授權,而無需待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 專利特許實施之規定及實務操作適用之情況,近年來引起國內學界、專利使用需求者以及國內外專利權人團體之熱烈討論。智慧局將秉持開放的態度,於廣徵各界意見後,彙同專利法全盤修正案一併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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