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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出國及移民法8月1日起施行 新增放寬多項規定 
張貼時間:2008/8/5 上午 10:00  資料來源: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96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定自97年8月1日施行,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並配合於同日施行。

本法此次修正施行,係為強化人流管理、健全移民輔導、吸引高級專業人才、開放投資移民、落實人權保障及簡政便民,將原規定10章70條,修正為12章97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適度放寬永久居留之資格條件:為吸引高級優秀專業人才及國外資金來臺投資,增訂高級專業人才及辦理投資移民之外國人,得直接申請永久居留。

二、鬆綁家庭團聚權之規定:增修第25條第8項,外籍配偶依親居留不再受到配額限制。

三、放寬外國人參加集會遊行之規定:增列第29條但書,使合法居留的外國人,得以合法請願及集會遊行權。

四、建立緊急救濟程序: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五、增訂防家暴條款:增列受家暴經法院核發保護令,或因家暴經判決離婚、且有未成年親生子女的外籍配偶,雖居留原因消失,仍准予繼續居留。可使本國配偶心生警惕,具有事前預防家暴發生的作用,或在家暴發生後,能讓外籍配偶勇敢對外求救而不必擔心被迫離境。

六、增列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專章:特增設專章,以期在防制人口販運專法制定前,先就人口販運被害人在臺停留期間之人權、生命安全給予保障,以因應人口販運帶來的跨國性挑戰。

七、健全移民輔導,加強移民業務機構管理及增列反歧視條文,落實人權保障:跨國(境)婚姻媒合於修正條文施行屆滿1年後,不得作為營業項目。並增列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行為,以落實多元文化與族群平等觀念。

八、增列移民署外勤官員之職權:移民署人員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受理之申請案件,查察非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居留,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及強制驅逐出國案件,得行使暫時留置、面談、詢問、查證身分、查察登記及使用戒具或武器等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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